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喜
- 被告
-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珊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人合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1,244 元,應繳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