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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告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被告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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