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4號
- 原告
-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章
- 被告
-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2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