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萬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永富
- 被上訴人
- 聯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世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1163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9080元,訴訟標的金額共217萬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