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黃鈺錂、曾慧玲
- 上訴人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樹昌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被 上訴人 樹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萬5,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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