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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原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告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佩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64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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