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兆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翔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被告
- 巨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