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三豐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采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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