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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被告
三豐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采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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