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堂 被 告 利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與被告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呈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瑞呈公司應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之房屋,完成「大園區聖德段29戶透天住宅新建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水電工程),並約定由被告利全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全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原告與被告瑞呈公司於歷次工程會議紀錄均就施作項目、約定完工日期及檢查完工狀況詳登如附表所示。因被告瑞呈公司並未依雙方約定按期施作完成工程項目,且於施工期間,並未遵守系爭契約規定派遣足夠勞動力,而因施工人數不足導致系爭水電工程未能如期竣工,經原告於108 年11月26日要求被告瑞呈公司即刻解決出工問題及趕上工程進度,被告瑞呈公司仍未積極配合辦理,以致其餘工程皆因瑞呈公司未如期施工而遭延宕,故原告遂於108 年12月20日函告被告瑞呈公司及被告利全公司於文到7 日內完成系爭水電工程,惟仍未依限完工,被告利全公司亦未代為履行完成工程,是原告遂於109 年1 月16日終止系爭契約,被告瑞呈公司應依系爭契約給付逾期之違約金,又被告利全公司為系爭水電工程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3 項、第17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3 萬6,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工程估價單總表、108 年11月4 日、11日、同年12月9 日、30日歷次會議記錄、限期完工及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之催告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57頁、第191 頁至第196 頁),經核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27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3 項約定:「乙方(即被告瑞呈公司)如未於約定期限內完工,每延誤1 天違約金為工程總價之1000分之5 。上述罰金甲方(即原告)得在乙方各期款或保留款內優先扣抵,如有不足,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3 日內給付。」。被告瑞呈公司因可歸責之事由有如附表所示之未如期完工事項而屬給付遲延,業如前述,被告瑞呈公司應負給付遲延所生債務不履行責任,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3 項向被告瑞呈公司請求逾期違約金,其請求範圍為108 年11月8 日(附表所列最早應完工而逾期完工之工作項目即B 棟2 樓牆面約定完工日期108 年11月7 日之翌日) 起,至系爭契約終止日109 年1 月17日止共71日,每日工程總價1,000 分之5 之逾期罰款共計633 萬6,750 元(計算式:合約總價1,785 萬元×5/1,000 ×71日 =633 萬6,750 元)。 ㈢再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系爭契約第17條第1 項約定「乙方應於簽約同時另覓1 家具經甲方認可之殷實同等級同業作為保證人…如乙方違反或不能履行本合約,經甲方通知時,保證廠商須無條件繼續代履行本合約及合約內未完成之工程項目,如保證廠商(即被告利全公司)亦無法繼續履行本合約,而乙方需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時,保證人並願自動拋棄民法第745 條與755 條之權利,連帶賠償甲方之一切損失,絕無異議。」。被告利全公司已於系爭契約書之「乙方連帶保證人」欄位蓋立公司大小章(見本院卷第31頁),自屬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 項所約定之連帶保證人,就本件工程被告利全公司自應與被告瑞呈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於被告瑞呈公司未依約履行系爭契約時,原告已發函通知被告利全公司,有108 年12月20日律師函及送達回執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1頁、第191 頁至第194 頁),被告利全公司其後並未繼續代履行系爭契約,於本件復未為任何爭執,依上開約定,被告利全公司自應就上開違約金負連帶給付之責。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109 年7 月30日生送達及催告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89頁),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109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 條第3 項、第17條第1 項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違約金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編號│施工項目 │雙方約定完工日期│實際完成日期 │備註 │ ├──┼──────────┴────────┴───────┴───────────┤ │ │A棟 │ ├──┼──────────┬────────┬───────┬───────────┤ │1 │3 樓廁所排水 │108 年12月10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2月9 日會議紀錄│ ├──┼──────────┼────────┼───────┼───────────┤ │2 │4 樓廁所排水 │108 年12月10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2月9 日會議紀錄│ ├──┼──────────┴────────┴───────┴───────────┤ │ │B棟 │ ├──┼──────────┬────────┬───────┬───────────┤ │3 │1 樓牆面水電配管 │108 年11月22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1月11日會議紀錄│ ├──┼──────────┼────────┼───────┼───────────┤ │4 │2 樓牆面 │108 年11月7 日 │108 年12月10日│108 年11月4 日會議紀錄│ ├──┼──────────┼────────┼───────┼───────────┤ │5 │2 樓水電配管 │108 年11月13日 │108 年12月10日│108 年11月11日會議紀錄│ ├──┼──────────┼────────┼───────┼───────────┤ │6 │3 樓牆面 │108 年11月10日 │108 年12月20日│108 年11月4 日會議紀錄│ ├──┼──────────┼────────┼───────┼───────────┤ │7 │3 樓水電配管 │108 年11月16日 │108 年12月20日│108 年11月11日會議紀錄│ ├──┼──────────┼────────┼───────┼───────────┤ │8 │4 樓牆面水電配管 │108 年11月19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1月11日會議紀錄│ ├──┼──────────┼────────┼───────┼───────────┤ │9 │5 樓牆面水電配管 │108 年11月22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1月11日會議紀錄│ ├──┼──────────┼────────┼───────┼───────────┤ │10 │B2-B15室內配管、電箱│108 年12月31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 │ │、電盒(2F) │ │ │ │ ├──┼──────────┼────────┼───────┼───────────┤ │11 │B2-B15室內配管、電箱│108 年12月31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 │ │、電盒(3F) │ │ │ │ ├──┼──────────┼────────┼───────┼───────────┤ │12 │B2-B15室內配管、電箱│108 年12月31日 │迄今未完成 │108 年12月30日會議紀錄│ │ │、電盒(4F)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