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原 告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凡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6,7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2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