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俊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林芳怡即添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含稅)向被告承攬施作「中壢青昇段泥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系爭契約付款辦法備註第3條約定:「使照取得5個月期滿工程結算完成,並無待解決事項時,請領 保留款8%(若結算未完成,本項得以順延)。」。嗣系爭工程使用執照於107年5月15日取得,工程亦已結算完成,被告自應給付工程保留款320萬元,竟其竟拒不給付,爰依系爭契 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應負擔工程營造險、工地管理費用、代僱工修繕瑕疵工作之費用、勞安門禁、營造廢棄物及生活垃圾之清潔租約工、打石工、鋁窗美容等費用,惟原告並未負擔上開費用,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被告得逕行 僱工代行後於工程款中扣除上開費用,而經被告結算,被告得扣款金額已達960萬5,208元;另原告於106年10月5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承攬被告「基隆武嶺D區(569地號)泥作工程」(下稱基隆工程),亦因其施作基隆工程存在大量瑕疵,經被告花費489萬2,841元代僱工進行修繕處理完成工作,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0項約定,被告亦得於本件保留 款中扣除上開費用,是原告已無工程保留款債權可資請求;再者,被告自108年3月間起,陸續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8年3月29日命扣押原告工程款債權418萬9,321元之執行命令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8年6月26日命扣押原告工程款債權302萬396元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依原告與訴外人聯信建材有限公司(下稱聯信公司)共同簽立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第4條約定,被告本得 停止對原告付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320萬元 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以總 價4,000萬元(含稅)向被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並於系爭契 約付款辦法備註第3條約定:「使照取得5個月期滿工程結算完成,並無待解決事項時,請領保留款8%(若結算未完成, 本項得以順延)。」,嗣系爭工程使用執照於107年5月15日 取得。另兩造於民國106年10月5日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承攬被告基隆工程。此外,原告與聯信公司曾簽立系爭切結書予被告。又被告自108年3月間起,陸續收受系爭執行命令等情,有系爭契約、桃園市政府網路資料查詢頁面、基隆工程之工程契約、系爭切結書、系爭執行命令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1-50頁、第111-118頁、第135-140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如乙方(即原告)有違反本協議書任一約定,或施工進度落後,或甲方(即被告)收受機關對乙方之扣押命令,甲方除得停止估驗計價付款外,亦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約,且乙方應就甲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系爭切結書第4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108年3月間起,陸續收受系爭執行命令,依上揭約定,被告本得拒絕對原告給付工程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320萬元,已屬無據。 (二)又按乙方如未配合工程進度或有第5條之違約事由或因施 工不良須修護而未能依時完成者,甲方得逕行僱工代行,其所需工料費用於該期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系爭契約第9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就原告確有符合上揭約 款之情事,經其逕行僱工代行而支出314萬6,251元乙節,已提出經原告或其受雇人員簽認之扣款通知書在卷為憑(卷證標目詳見附表),堪認被告確因原告之施作不良或未能依限施工而代為僱工施作並支出上揭費用,是被告抗辯應自工程保留款320萬元中扣除314萬6,251元,自屬有據 。 (三)而就系爭工程其餘之工項而論,原告或其受僱人員雖未會同就被告逕行僱工代行而支出之費用簽認,然被告多已提出其為僱工代行因而支出工料費用之會計傳票及三聯式統一發票,以被告另向北誠工程企業行支付之點工費用為例,其支出15萬938元向北誠工程企業行承攬泥作點工之勞 務,有106年4月18日會計傳票及106年3月1日三聯式統一 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11頁),且原告既未爭 執上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之真正,則被告應確有因僱工代行而支出上開費用無疑,自應自原告得請求之工程保留款320萬元中扣除,是經扣除後,原告已無工程保留款債權可 資請求。 (四)至原告雖主張:依證人即泥作師傅郭堂正之證述,可知原告已完成系爭工程云云,然證人郭堂正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有參與系爭工程,工資都是跟添建工程行的許連添領取,也都領到了。我記得我是107年3月17日進場施作,做到107年5月27日,現場除了我還有大約10至11個師傅 ,大家都是跟許連添領工資,如果是我叫去的工人是我管理,由工地主任吳主任請我做什麼工作,我再叫工人去做,我做的是泥作收尾工程,具體工作是樓頂游泳池、所有大樓裡面有壞的要補修、修改,而地下室地面、路邊的花園及路邊有路壞掉也是叫我做。後來吳主任跟我說都做完了,不用再來,因此我從107 年5 月27日之後就沒有再去。本件泥作工程已經完成比較多,因為我有問是否還要再來,吳主任說不要了,應該要修的也已經都修完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42頁),然亦證述:我只負責泥作,其 他還有貼地磚、壁磚、浴室等我都沒有做,不是我負責的部分,我不知道是否已經做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頁),可見證人郭堂正於系爭工程負責範圍有限,對於工程整體是否完成及是否具有瑕疵,並未全盤理解,其證稱「本件泥作工程已經完成比較多」或「應該要修的也已經都修完了」等證詞,僅係憑其粗略印象摻雜個人揣測,自不能以其證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自應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編號 工程項目 金額 卷證頁碼 1 流動廁所 112 卷一第149頁 2 生活廢棄物處理 195 卷一第149頁 3 流動廁所 706 卷一第149頁 4 生活廢棄物處理 930 卷一第149頁 5 流動廁所+抽肥 5,955 卷一第152頁 6 生活廢棄物處理 1,600 卷一第151頁 7 水泥 768,600 卷一第152頁 8 紅磚 96,900 卷一第152頁 9 曲折性黏著劑 74,800 卷一第152頁 10 填縫劑 1,800 卷一第152頁 11 廢棄物運棄 2,680 卷一第153頁 12 生活廢棄物處理 2,430 卷一第152頁 13 租約工 3,000 卷一第151頁 14 租約工 16,500 卷一第150頁 15 砂 538,560 卷一第152頁 16 砂 130,240 卷一第154頁 17 紅磚 38,000 卷一第154頁 18 流動廁所+抽肥 11,325 卷一第155頁 19 廢棄物運棄 5,360 卷一第155頁 20 生活廢棄物處理 3,330 卷一第155頁 21 租約工 34,500 卷一第156頁 22 紅磚 129,200 卷一第158頁 23 流動廁所+抽肥 8,398 卷一第157頁 24 生活廢棄物處理 4,104 卷一第157頁 25 廢棄物運棄 13,400 卷一第157頁 26 鷹架點工 70,500 卷一第160頁 27 流動廁所+抽肥 8,995 卷一第159頁 28 廢棄物運棄 42,880 卷一第159頁 29 生活廢棄物處理 2,520 卷一第159頁 30 租約工 3,000 卷一第158頁 31 廢棄物運棄 18,760 卷一第160頁 32 防水點工 5,000 卷一第166頁 33 廢棄物運棄 40,200 卷一第164頁 34 生活廢棄物處理 2,016 卷一第164頁 35 租約工 19,500 卷一第165頁 36 租約工 27,000 卷一第170頁 37 廢棄物運棄 34,840 卷一第172頁 38 生活廢棄物處理 2,961 卷一第172頁 39 租約工 39,000 卷一第173頁 40 廢棄物運棄 107,200 卷一第175頁 41 租約工 37,500 卷一第175頁 42 3-9F東西面層接縫補防水等補防水工程 31,028 卷一第163頁 43 室內清潔、拉桿復原、接縫打石等工程 61,750 卷一第165-166頁 44 流動廁所 9,503 卷一第167頁 45 流動廁所 7,456 卷一第167頁 46 流動廁所 7,456 卷一第168頁 47 廢棄物清運 32,160 卷一第168頁 48 廢棄物清運 32,160 卷一第169頁 49 資源回收費類整理工資 2,880 卷一第169頁 50 室內、牆面、水溝清潔等 64,500 卷一第170-171頁 51 室內、牆面、水溝清潔等 49,750 卷一第173-174頁 52 太空包 1,365 卷一第174頁 53 環境清潔與整理 2,520 卷一第177頁 54 資源回收費類整理工資 3,762 卷一第177頁 55 資源回收費類整理工資 7,770 卷一第178頁 56 廢棄物清運 96,480 卷一第178頁 57 資源回收費類整理工資 3,978 卷一第179頁 58 延長線 557 卷一第179頁 59 環安清潔-廠商比例分攤 54,750 卷一第180頁 60 室內清運與整理等 96,750 卷一第181頁 61 打石等 50,000 卷一第182頁 62 流動廁所 2,944 卷一第183頁 63 資源回收費類整理工資 1,361 卷一第183頁 64 A棟3.5F~8.5F樓梯立面網舊料修復 9,504 卷一第186頁 65 鋁窗美容 100,000 卷一第195頁 66 廢棄物清運 61,640 卷一第199頁 合計 3,14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