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游智棋

上訴人
墨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權祐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上訴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98,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