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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7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7號

原告
佑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詹祐嘉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吳銀鈴(見本院卷一第3-23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吳建淞,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95 頁),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自無從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亦非合法,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為吳建淞,並承認先前訴訟行為,另提出公共工程施工日誌作為證據,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292 頁),而被告就原告上開補正及施工日誌內容存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93-299 頁),本院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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