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彭維國、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根.浮士德、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被 上訴人 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被 上訴人 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梅根.浮士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