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陳孟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昕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109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