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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嘉銘
被上訴人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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