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2號
- 上訴人
- 維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銘
- 被上訴人
- 瑋聯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18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