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修寬即好幫手工程行、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長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黃修寬即好幫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 被 告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 倪子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匯公司)前分別向訴外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承攬「108年度臺中市管河川、區域排水 及各級排清理維護工程(第三工區)」(下稱工程一);向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承攬「108年度新北市瑞芳區雨水下水道及水 利溝渠清淤、纜線附掛處理及其他排水維護、環境整理相關工程」(下稱工程二);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承攬「南港溪護岸修護工程」(下稱工程三)。嗣被告百匯公司將工程一之部分疏濬、清淤工程及人力派遣分別轉包予原告黃修寬即好幫手工程行(下稱原告)、訴外人嘉翔重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嘉翔公司),將工程二、工程三之部分疏濬、清淤工程 及人力派遣轉包予原告。而上開工程部分,均採「點工」方式以實際出工之時數及挖土機出工費用計算報酬。原告、嘉翔公司分別依約配合被告及系爭三工程之工程進度而陸續於108年10月31日、108年9月17日完成上揭工作,嗣原告開具 統一發票送交被告請款。詎被告竟僅給付部分款項而不願付清全部工程款,總計尚欠1,161,913元。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1,161,913元及自以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承攬系爭三工程時,兩造於108至6月間約定報工程序為原告須每日報工,包括上午出工時間、地點、人力、物力、工項、預定進度、下午上工情況,午休休息及下班前30分鐘討論成果進度,並同步張貼上下工及機具照片,證明原告進場施作及提供相關機具之事實,然原告及被告員工李慶煌皆未依照上開約定履行,李慶煌甚至於108年9月18日鼓吹被告分包商罷工,被告考量分包商金流而預先撥付部分款項,然此不代表被告同意原告請款之工項、數量、單價,此有兩造對話截圖可稽;被告嗣於108年12月間寄發存證信函請原告 提供系爭工程之報工資料、施工照片、出勤書面等資料至被告公司進行對帳,以利帳款之處理;兩造因而於109年間1月間至水利局協商時,水利局人員亦肯認被告上開主張而請原告提出相關資料,惟原告竟置之不理提起本件訴訟,基此,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就系爭工程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及「單價」究竟為何,及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項數額究竟為何,以及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項數額究竟為何。 ㈡、就原告等人請求之工項「單價」,被告曾於108年6月間多次請原告等人提岀報價,但原告等人皆未於開工前提出,嗣後提出請款資料之價格明顯超出先前合作之工程單價與市價,被告就此一直有所爭執,然被告考量分包商金流而預先撥付部分款項,但此不代表被告同意原告請款之內容及單價,此有兩造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可稽,顯見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單價並未達成合意。據上所陳可知,原告就系爭工程實際施作之「工項」、「數量」,及「單價」究竟為何,以及被告應給付之工程款項數額究竟為何,均有待原告提出相關報工資料、施工照片、出勤書面等資料佐證,否則未蓋發票章之統一發票、原告自行製作之費用明細表,及出工單等事證均無法證明原告有施作各該工程之事實,自不得請求該等報酬。 ㈢、原告就工程一依施工日誌應得工程款為138萬6788元,而被告 就該工程已給付原告249萬2432元。原告就工程二依施工日 誌應得工程款為41萬3165元,而被告就該工程已給付原告42萬4755元,原告已溢領工程款111萬7234元,是縱原告本件 工程款請求有理由,被告亦得依民法第334條規定,就原告 溢領工程款項與原告本件請求互為抵銷等語為抗辯。 ㈣、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予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分別自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新北市瑞芳區公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承攬之系爭三工程之部分疏濬、清淤工程及人力派遣分別轉包予原告,附表二所示工程款共計20萬200元尚未給付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屬實。惟原告主張,被告尚欠附表三(即總表編號B) 、四(即總表編號C)、五(即總表編號D)、六(即總表編號E)所示工程款尚未給付等情,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為辯解,是本件應予審究之爭點原告就附表三至六工程款之請求有無理由?被告依民法第334條規定,就原告本件 請求與溢領工程款項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茲判斷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三、四、五、六(即附表一編號B、C、 D、E部分,共計1,565,645元)工程款,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2、關於附表三(即附表一編號B),被告爭執各該項目施作數量及 單價部分,判斷如下: ⑴、關於附表三關於「割草工(含加班)」之工資即編號2、4、8、 11、15、15-1、20、24、29、33、36、36-1、41、45、48、51、54、57、62、65、68、68-1、71、108部分: ①、被告對於原告此部分請求辯稱部分工程並未施作,縱有施作,其單價亦非如原告所述(答辯具體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且稱有爭執部分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應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施工日誌出工紀錄之 記載與原告主張之數量不符,原告所提圖證已自認粗工人數,割草工最初單價為2,500元,108年8月證人李慶煌曾詢問 原告,單價過高是否可以調降?嗣經原告同意降價為每工每 日2,300元,方產生雙方所主張之價格差異(本院卷三第244 頁)等語。 ②、經查,觀諸附表二工程一、工程二之施作日期,皆在108年8月後,確實在前開工程施作期間,除編號48、108之出工單 無被告公司現場負責人李慶煌代表被告公司確認後簽名外,其餘出工單均經李慶煌簽名確認,且自證人即被告公司代理總經理陳長文證稱前揭工程施作時,證人李慶煌早上開工要確認當天施工人力及物力並有照片之語(見本院卷三第48頁)可知,證人李慶煌對於施工現場人力確實知之甚明,其記代表被告公司於現場擔任負責人,經其簽署之出工單,自無不信之理。至編號48、108之費用為被告否認,並辯稱出工 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請求割草工人數與照片不符等語。查原告雖提出現場照片為證,惟編號48照片僅能證明客觀上有怪手存在(見本院卷二第254頁),要難證明有割草工參與工 程,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而編號108從照片確實 可以看出在108年10月18日現場負責人李慶煌有確認回報三 名割草工參與工程(見本院卷二第310頁),原告此部分請求 ,應屬有據。 ⑵、關於附表三「挖土機」 「破碎機」即編號6、13、16、25、2 6、30、34、37、38、42、43、46、49、52、55、58、59、63、66、69、70、73、75、78、79、81、84、85、89、89、92、93、93、96、97、98、101、103、104、104、105、109 、110、113、114、118、119、124、128、132、133、138、141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三工程中尚有請求項目「挖土機」、「破碎機」之款項未給付,為被告所否認,辯稱被告爭執有無施作該等工程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又辯稱怪手17T單價為5,500元,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且稱破碎機45 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等語。惟參諸證人即被 告公司就系爭三工程之現場負責人李慶煌證稱:怪手120型 號的話,是每日8,500至9,000元,這是還沒有加價以前,50、60型號就是7,000至7,500元,200型號的就是10,500至11,000元。怪手17型號單價比較貴,比50、60的單價還要高, 因為此型號比較特殊,市場上比較少,大約在7,500至8,500元。破碎機的單價照怪手的價格加1,000元,大約加1,000至1,500。就依照怪手的價格外加,就會有破碎機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7頁)。審酌證人李慶煌雖曾任職於被告公司,惟其 現已離職,與兩造無利害關係,並詳細陳述其派工機具價格,所言當屬可信,是若原告之請求有被告委託之現場負責人李慶煌簽名之單據為憑,自屬可採。至於未經李慶煌簽名單據之部分,其中編號 118、119、124、128、132、133、138、141 部分,觀諸臺中水利局工程施工日誌,108年10月26 日至108年10月31日均有施作紀錄,堪認原告主張應屬有據 。而其餘編號63、101、104、113、114之部分,依據原告提出之照片確可證明有派工紀錄,對照證人李慶煌證稱:出工單可能我漏簽名,或是我休假或回公司,如果我不在我會委託給比較精明的師傅拍照,簽名會等我回來簽名,因為照片都有上傳到群組,所以我就用這個照片去確認機具及人員的數量,而且每天監造公司都會確認人力、物力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48頁)。而證人即百匯公司代理總經理陳長文亦證稱 :我是交辦現場的負責人,用口頭交辦,臺中水利工程、瑞芳工程是李慶煌為現場負責人,同時也要求要按照SOP,就 是要預報隔天的施工,並且早上開工要確認的工務行程即當天的人力及物力並有照片,所以上午開工及施工及中午休息前、後,下午施工、下班各要有一主照片說明工作的內容及進度,傳照片到群組做確認,該群組有我、現場負責人、相關的廠商、專案的經理或相關協助的業務人員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48頁),可知,依照施工當時之慣例,派工當日李慶 煌需將工作進度及照片回傳群組,被告公司即可核對派工內容所需之機具,若屬非派工內容所需之機具,應可即時反應予原告公司,此外,卷附照片可見挖土機確有在上述日期派工(見本院卷二第270頁、第304頁、第306頁、第312頁、第314頁、第316頁),堪信證人李慶煌此部分所述應與事實相符。是除編號105查無怪手120T照片可憑,請求難認有據外, 原告此部分其餘請求應屬有據。 ⑶、關於附表三編號17「粗工」部分:原告請求系爭工程一中項目「粗工」之款項,業據其提出有3名粗工紀錄之出工單為 憑,審諸該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見本院卷一第154頁) ,被告辯稱此部分施工日誌當日僅粗工2人之出工紀錄等語 。審諸原告所提當日施工現場照片僅足證現場有粗工2人(見本院卷二第230頁),對照卷附臺中水利局工程施工日誌於108年8月26日確實僅記載有2名粗工之記錄(見本院證物卷二第296頁),而原告雖於履約當日隨即提出人力及物力之照片上傳被告群組,然被告於收受上傳相片時手邊尚未有出工單可資對照確認,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僅在粗工2名之範圍內 有理由,其餘難認有據。 ⑷、關於附表三編號「板車」即編號72、121、132、142部分:原 告主張系爭三工程中,有附表三所示請求項目「板車」之工程款未給付,此為被告否認,辯稱此部分被告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且板車單價應為2,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等語。細繹本項工程請求項目, 編號72、121、132未經證人李慶煌簽認,施工日誌查無派工紀錄,亦無提出照片為證,難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理由。另編號142板車項目於108年10月15日派工使用後,即於108年10月16日回傳被告群組,被告迄未指出上開報價單所載數量 、單價等內容存有任何不合理之處,該項費用之金額亦經證人李慶煌簽認(見本院卷一第241頁、卷二第298頁),原告此項請求應認有據。 ⑸、關於附表三「山貓(含加班)」、「卡車」、「貨車」即編號3 、9、11-1、21、27、30、31、34、39、41、42、46、47、51、54、57、58、59、60、60、61、61、61-1、62、64、65 、 71、76、80、81、82、85、86、86、90、94、94-1、98 、99、99-1、100、105、16、106、109、110、114、115、120、121、123、125、125、129、131、134部分:原告請求 「山貓(含加班)」、「卡車」、「貨車」之款項為被告否認,辯稱編號106、115、125、129此部分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且無貨車照片等語。此部分請求 項目,除編號106、115、120、125、129、134未經證人李慶煌簽認,對照施工日誌查無派工紀錄,原告亦無提出照片為證,原告請求難認有據外,原告請求其餘部分,審諸證人李慶煌證稱邱浩暘是百匯營造派到現場協助的助理,因為陳董事長有同意,邱浩暘簽名也具有效力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9 頁)。證人李慶煌復證稱:當時機具都有跟百匯回報,於106、107年是就彰化線西的價格為計算,於108年就是依照先前106、107年去定,但是因為有跨縣市,所以單價可能會不一樣。臺中水利局工程第三工區大安、清水、外埔、大甲每個機具多加1,000元,只要有出到機具就要,下海水也是加1,000元,被告當然有同意,才有可能申請款項,原告要承攬工程時一定要報價,公司也有同意,包含加價的計算標準。山貓、貨車、卡車單價印象是估價單上面的報價,實際的金額我忘了,卡車是在7,000至7,500元,山貓我忘記了,貨車有分大型,清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 號的是7,000至7,5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6、47頁)。從上述證詞雖無法得知各該工程期日山貓之租金為何,亦無從判斷貨車、卡車金額是否高於公定價格,惟上述請求項目之金額部分經被告公司現場負責人即證人李慶煌簽認,被告在原告公司報價後並未要求議價或拒絕原告出工之情形下,即令由原告施工,足任證人李慶煌所稱,相關價格均經被告公司同意,應堪採信,則被告事後辯稱價格過高或提出其他廠商之估價單,均難認有理由。是以,原告得請求此部分之給付工程款37萬7150元(詳如附表三所示)。 ⑹、綜上,原告依約得請求自工程款,應如附表一之「爭執事項( 單價及數量)」中「法院認定有理由之金額」欄位所示,合 計90萬4250元。 3、關於附表四、五、六各項(即附表一之C、D、E部分)請求,判 斷如下: ⑴、關於附表四(即附表一之C)部分: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雖不爭執工程費用之單價,但爭執施工與否,辯稱施工日誌或照片上並無施工記錄等語,經查,百匯公司代理總經理陳長文證稱:南港溪工程的負責人是別人,李慶煌不是負責人,只是支援,該工程的負責人是陳奕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頁)。對照附表四原告請求工程項目中,皆有經相關被告人員李慶煌、邱浩暘、陳奕昕簽認,被告既已確認出工內容且收受出工單,卻遲未向原告公司詳細說明不同意給付之理由,並由原告持續依同一模式施工,堪認原告確有派工或提供機具施作各該工程,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被告辯稱原告請款時並未依約提出適當之施工日誌或相片等情即便屬實,惟原告確有提供人力或機具施作前開工程,既經認定如前,則其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C)之「爭執事項(有現場負責人簽名)」中法院認定有理由之金額」欄位所示,合計45 萬6545元,自屬有據。 ⑵、關於附表五(即附表一之D)部分:原告此部分請求,業據原告提岀施工日誌及工程監造報表等為證,被告雖辯稱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等語(詳如附表五被告意見所載),惟附表五所示各項工程皆有上開項目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監造報表為憑。至附表五系爭工程一編號127、135、137及工 程三編號9之請求數量與上述證物相左部分,應以施工日誌 及工程監造報表所載數量為據,是以,原告就施作前揭項次之各項工程項目,得請求之工程款,即如附表一(D)之「 爭執事項(有派工紀錄)」中「法院認定有理由之金額」欄位所示,合計為5萬1700元。 ⑶、關於附表六(即附表一之E)部分:原告此部分請求,業據原告提岀相關照片等為證(詳見本院證物卷內施工日誌所附相片),被告雖辯稱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等語。惟參前述李慶煌之證詞,原告於履約過程業提出人力及物力之照片等予被告群組,被告於收受後應可立即與出工單確認,是原告主張其就此部分工程亦有派人力或機具施作,堪信其為真實。另編號47、99、100、102、103、112之請求數量與上述照片相左,請求數量應以照片所示數量為據,是以,原告公司就施作前揭項次之各項工程,得請求之工程款,應如附表一(E)之「爭執事項(有照片)」 中「法院認定有理由之金額」欄位所示,合計為3萬0750元 。 ㈡、被告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主張原告溢領工程款,應與原告本 件請求互為抵銷,有無理由? 被告主張原告就系爭三工程已溢領工程款,原告前開溢領款項,應與本件原告請求工程款抵銷等語,為原告所否認(見本院卷三第14頁),自應由被告就原告確實有溢領款項一事負舉證之責。本件被告雖提出其前已給付原告之工程款資料主張就工程一依施工日誌應得工程款為138萬6788元,而被 告就該工程已給付原告249萬2432元;就工程二依施工日誌 應得工程款為41萬3165元,而被告就該工程已給付原告42萬4755元等語,原告雖不否認收受前開款項,然否認有溢領工程款之事實,查被告前開關於原告溢領工程款與否之主張,前提乃認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數額應以施工日誌之記載為據,惟此為原告否認,而本件原告得請求工程款之數額,並非單以施工日誌之記載為唯一計算依據,既經認定如上,是被告據施工日誌之記載主張原告就先前已給付部分,有溢領工程款,即難認可採。原告先前自被告受領之工程款數額既係兩造會算之後所為之給付,尚難單憑被告前開尚有誤會之指謫,即認原告有溢領工程款之事實,本件既然不能證明原告有溢領工程款之事實,則難認被告關於抵銷之抗辯為可採。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為附表一編號(A)兩 造不爭執即如附表二所示金額20萬0200元、編號(B)爭執 事項(單價及數量)即如附表三所示金額90萬4250元、編號(C)爭執事項(有現場負責人簽名)即如附表四所示金額45萬6545元、編號(D)爭執事項(有派工紀錄)即如附表五所示金額5萬1700元、編號(E)爭執事項(有照片)即如附表六金額3萬0750元。原告得請求金額為164萬3445元。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6萬1913元及自以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一:總表 項目 原告主張未付工程款 法院認定有理由之金額 (A)不爭執部分 200,200 200,200 爭議款 (B)有爭執單價及數量 991,650 904,250 無爭執單價及數量 (C)有現場負責人簽名 456,545 456,545 (D)有派工紀錄 60,800 51,700 (E)有照片 56,650 30,750 合計 1,765,845【註:依原告所提民事準備(二)狀,實際上被告積欠之工程款金額係181萬3749元】 1,643,445 附表二:(A)不爭執部分 一、108年度臺中市水利局工程(工程一)工項及數量 編號 時間 請求工程項目 請求單價 請求數量 被告意見 原告意見 備註 不爭執金額 1 08/01 粗工 1,5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4頁 1,500 3 08/18 粗工 1,5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21頁 3,000 7 08/21 粗工 1,5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24頁 4,500 14 08/23 粗工 1,5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26頁 3,000 14-1 08/23 粗工加班4小時 250 4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26頁 1,000 19 08/27 粗工 1,5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30頁 4,500 19-1 08/27 山貓 6,5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30頁 6,500 32 09/01 粗工 1,5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三)第38頁 3,000 小計 27,000 二、108年度新北市瑞芳區工程(工程二)工項及數量 1 8/16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73頁 3,400 4 08/17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75頁 3,400 6 08/17 卡車 8,5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75頁 8,500 7 08/18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77頁 3,400 10 08/19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79頁 3,400 12 08/20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1頁 1,700 13 08/20 打石 2,2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1頁 2,200 17 08/21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3頁 1,700 18 08/21 打石 2,2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4頁 4,400 22 08/22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5頁 5,100 25 08/23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7頁 5,100 25-1 08/23 粗工加班3人共15小時 250 1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7頁 3,750 28 08/24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89頁 3,400 31 08/25 粗工 1,700 1.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1頁 2,550 32 08/25 打石 2,200 0.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1頁 1,100 35 08/26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3頁 3,400 38 08/27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5頁 1,700 39 08/27 打石 2,2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5頁 4,400 48 08/29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299頁 5,100 52 08/30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01頁 1,700 53 08/31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03頁 1,700 66 09/16 粗工 1,700 0.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35頁 850 67 09/17 粗工 1,700 0.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37頁 850 68 09/18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5,100 68-1 09/18 粗工加班4小時 250 4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1,000 73 09/19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1頁 3,400 77 09/20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5,100 77-1 09/20 粗工加班3小時 25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750 82 09/21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5頁 5,100 87 09/22 粗工 1,700 4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7頁 6,800 90 09/23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5,100 90-1 09/23 粗工加班5小時 250 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1,250 95 09/24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5,100 95-1 09/24 粗工加班3小時 25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750 101 09/25 粗工 1,70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5,100 101-1 09/25 粗工加班3小時 250 3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750 107 09/26 粗工 1,700 2.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5頁 4,250 107-1 09/26 粗工加班2小時 25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5頁 500 111 09/27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57頁 1,700 112 09/29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61頁 1,700 116 10/01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65頁 1,700 117 10/02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67頁 1,700 118 10/03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69頁 3,400 118-1 10/03 粗工加班10小時 250 10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69頁 2,500 120 10/04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71頁 3,400 122 10/05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73頁 3,400 124 10/06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75頁 3,400 126 10/07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77頁 3,400 128 10/08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79頁 3,400 130 10/09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1頁 3,400 130-1 10/09 粗工加班2小時 25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1頁 500 133 10/10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3頁 1,700 134 10/11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5頁 1,700 134-1 10/11 粗工加班4小時 250 4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5頁 1,000 135 10/11 打石 2,200 0.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5頁 1,100 136 10/12 粗工 1,700 1.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7頁 2,550 136-1 10/12 粗工加班4小時 250 4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7頁 1,000 137 10/12 打石 2,200 0.5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7頁 1,100 139 10/13 粗工 1,700 2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9頁 3,400 139-1 10/13 粗工加班6小時 250 6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89頁 1,500 140 10/15 粗工 1,700 1 不爭執 無意見 見證物卷㈠第393頁 1,700 小計 173,200 合計 200,200 附表三:(B)爭議款,有爭執單價、數量,但出工單有簽名或有 圖證部分 一、108年度臺中市水利局工程(工程一)工項及數量 編號 時間 請求工程項目 單價 被告爭執單價 請求數量 被告爭執數量 被告意見 原告意見 備註 圖證 本院認定之金額 2 08/01 割草工 2,500 2,3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割草工單價為2,300 元,且原告亦自認 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頁 無 2,300 4 08/18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割草工單價為2,300 元,且原告亦自認 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頁 有 4,600 6 08/18 挖土機120 8,500 8,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怪手12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8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21頁 有 8,500 8 08/21 割草工 2,500 2,3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4頁 有 2,300 11 08/22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5頁 無 4,600 13 08/22 挖土機120 8,500 8,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怪手12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8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25頁 有 8,500 15 08/23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6頁 無 4,600 15-1 08/23 割草工加班4小時 350 4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6頁 無 1,400 16 08/23 挖土機120 8,500 8,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怪手12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8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26頁 無 8,500 17 08/26 粗工 1,500 3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僅粗工2人之出工紀錄。原告所提圖證自認當日照片僅粗工2人。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9頁 有(缺一人) 3,000 20 08/27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0頁 有 4,600 24 08/30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3頁 有 4,600 25 08/30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怪手12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8000元。又據李慶煌證稱:下海水也是加一千等語。因當日施現場為高美橋出海,固有加價1千元。 見證物卷㈢第33頁 無 9,500 26 08/30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50、6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6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33頁 有 7,500 29 08/31 割草工 2,500 2,300 3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4頁 有 6,900 30 08/31 挖土機 7,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50、6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6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34頁 有 7,500 31 08/31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4頁 有 7,500 33 09/01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8頁 有 4,600 34 09/01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依證人李慶煌證稱:50、60型號,是每日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是6000元。 見證物卷㈢第38頁 無 7,500 36 09/02 割草工 2,500 2,300 3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0頁 有 6,900 36-1 09/02 割草加班5小時 350 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有照片。 見證物卷㈢第40頁 有 1,750 37 09/02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0頁 無 9,500 38 09/02 挖土機50 6,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清水高美 無*有照片 6,500 39 09/02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清水高美 有 7,500 41 09/03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1.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2.原告所提照片僅顯示1人。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1頁 有 4,600 42 09/03 挖土機120 9,500 8,0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1頁 有 4,750 43 09/03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1頁 有 7,500 45 09/04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1.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2.原告所提照片僅顯示1人。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2頁 有 4,600 46 09/04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2頁 有 7,500 48 09/10 割草工 2,500 2,3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67頁 無 0 49 09/10 挖土機120 8,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清水高美 有 8,500 51 09/12 割草工 2,500 2,3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2,300 52 09/12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9,500 54 09/13 割草工 2,500 2,3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2,300 55 09/13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9,500 57 09/14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600 58 09/14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59 09/14 挖土機17 7,000 5,5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怪手17T單價為5,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000 60 09/14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62 09/15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600 63 09/15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78頁 有 7,500 65 09/16 割草工 2,500 2,300 3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6,900 66 09/16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68 09/17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600 68-1 09/17 割草加班2小時 35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割草工單價為2500元並非2300元。 有 700 69 09/17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71 09/20 割草工 2,500 2,3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割草工單價為2,300元,且原告亦自認上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600 73 09/20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78 10/01 挖士機50 7,500 6,0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15,000 81 10/02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82 10/02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85 10/03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86 10/03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89 10/04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90 10/04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93 10/05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96 10/15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97 10/15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1.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2.無怪手120T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9,500 98 10/15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1.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2.無貨車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7,500 101 10/16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5頁 有 7,500 104 10/17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67頁 有 7,500 105 10/17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1.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怪手120T照片。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67頁 無 0 106 10/17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1.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貨車照片。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67頁 無 0 108 10/18 割草工 2,300 3 1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原告所提圖證自認當日照片僅割草工1人。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0頁 有 6,900 109 10/18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5頁 有 7,500 110 10/18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有 9,500 113 10/19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6頁 有 7,500 114 10/19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6頁 有 9,500 115 10/19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1.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貨車照片。 有照片 見本院卷第196頁 無 0 118 10/26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有 7,500 119 10/26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有 9,500 120 10/26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有 0 121 10/26 板車 3,500 2,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1.板車單價為2,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板車照片。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無 0 124 10/27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有 7,500 125 10/27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1.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貨車照片。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4頁 無 0 128 10/28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1.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怪手50T照片。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5頁 無 7,500 129 10/28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1.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2.無貨車照片。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5頁 無 0 132 10/29 挖土機50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50T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7,500 133 10/29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9,500 134 10/29 貨車 7,5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0 138 10/30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7頁 有 9,500 141 10/31 挖土機120 9,500 8,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怪手120T單價為8,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8頁 有 9,500 小計 495,600 二、108年度新北市瑞芳區工程(工程二)工項及數量 3 8/16 卡車 9,0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73頁 9,000 9 08/18 卡車 8,500 6,000 0.5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77頁 4,250 11-1 08/19 卡車 9,000 6,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卡車單價為6,000 元,非原告主張之 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線西-瑞方 9,000 16 08/20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81頁 8,500 21 08/21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84頁 8,500 27 08/23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87頁 8,500 30 08/24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89頁 8,500 34 08/25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91頁 8,500 41 08/27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5頁 8,500 42 08/27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95頁 8,500 46 08/28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7頁 8,500 47 08/28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97頁 8,500 51 08/29 卡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卡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299頁 8,500 54 09/02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邱浩暘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07頁 8,500 57 09/04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11頁 8,500 58 09/05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13頁 8,500 59 09/06 貨車 8,500 7,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15頁 8,500 60 09/07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17頁 8,500 61 09/08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19頁 8,500 61-1 09/08 山貓加班1小時 1,1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19頁 1,100 62 09/09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21頁 8,500 64 09/11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25頁 8,500 65 09/12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27頁 8,500 70 09/18 破碎機45 10,000 8,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10,000 71 09/18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8,500 72 09/18 板車 9,000 2,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板車單價為2,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0 75 09/19 破碎機45 10,000 8,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1頁 10,000 76 09/19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41頁 8,500 79 09/20 破碎機45 10,000 8,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10,000 80 09/20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8,500 81 09/20 山貓 8,500 7,0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4,250 84 09/21 破碎機45 10,000 8,5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5頁 5,000 85 09/21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45頁 8,500 86 09/21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5頁 8,500 89 09/22 破碎機45 10,000 8,5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7頁 5,000 92 09/23 破碎機35 10,000 8,5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3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5,000 93 09/23 破碎機45 10,000 8,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10,000 94 09/23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8,500 94-1 09/23 山貓加班2小時 1,100 2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2,200 98 09/24 破碎機45 10,000 8,5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5,000 99 09/24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8,500 99-1 09/24 山貓加班1小時 1,1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1,100 100 09/24 貨車 8,500 6,000 0.5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4,250 103 09/25 破碎機35 10,000 8,500 0.5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5,000 104 09/25 破碎機45 10,000 8,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破碎機45單價為8,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10,000 105 09/25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8,500 106 09/25 貨車 8,500 6,000 0.5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4,250 109 09/26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5頁 基隆運 至苑裡 8,500 110 09/26 貨車 8,500 6,000 0.5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55頁 基隆運 至苑裡 4,250 114 09/29 山貓 9,0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1頁 西線運 至瑞芳 9,000 121 10/04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71頁 8,500 123 10/05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73頁 8,500 125 10/06 貨車 8,500 6,000 1 不爭執數量,但爭執單價。貨車單價為6,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證人李慶煌證稱:瑞芳工程因為路途遠就加一千元,每天都加一千元,卡車是在0000-0000元,貨車有分大型,淤的要15、20噸,實際金額要9000元,一般型號的是0000-0000元等語。故單價不可能為6000元 見證物卷㈠第375頁 8,500 131 10/09 山貓 8,500 7,0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81頁 8,500 132 10/09 板車 9,000 2,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板車單價為2,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81頁 0 142 10/15 板車 9,000 2,5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板車單價為2,5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93頁 9,000 小計 408,650 合計 904,250 附表四:(C)爭議款,但無爭執單價,而有派工記錄或圖證、出 工單有簽名部分 一、108年度臺中市水利局工程(工程一)工項及數量 編號 時間 請求工程項目 請求單價 請求數量 被告意見 原告意見 備註 圖證 本院認定之金額 5 08/18 山貓 6,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頁 有 6,500 9 08/21 山貓 6,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4頁 有 6,500 10 08/22 粗工 1,5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5頁 有 3,000 12 08/22 山貓 6,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5頁 有 6,500 18 08/26 山貓 6,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9頁 有 6,500 21 08/28 粗工 1,500 3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僅粗工1人之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1頁 無 4,500 22 08/28 山貓 6,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1頁 無 6,500 23 08/30 粗工 1,500 3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3頁 有 4,500 27 08/30 板車 2,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3頁 無 2,500 28 08/31 粗工 1,5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34頁 有 3,000 35 09/02 粗工 1,5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0頁 有 3,000 40 09/03 粗工 1,5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1頁 有 3,000 44 09/04 粗工 1,5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42頁 有 3,000 50 09/12 粗工 1,5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原告所提圖證自認當日缺粗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1,500 53 09/13 粗工 1,5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1,500 56 09/14 粗工 1,500 3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500 61 09/15 粗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3,000 64 09/16 粗工 1,500 5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67 09/17 粗工 1,500 4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6,000 70 09/20 粗工 1,500 5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7,500 72 09/20 技術工 2,5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無技術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2,500 74 09/27 技術工 2,5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2,500 75 10/01 粗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3,000 76 10/01 割草工 2,3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無割草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大甲鐵山 無 4,600 77 10/01 技術工 2,2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無技術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2,200 79 10/02 粗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3,000 80 10/02 割草工 2,3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大甲鐵山 有 2,300 83 10/03 粗工 2,3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單價標錯。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600 84 10/03 割草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單價標錯。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3,000 87 10/04 粗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3,000 88 10/04 割草工 2,3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大甲鐵山 有 2,300 91 10/05 粗工 1,5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無粗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無 3,000 91-1 10/05 割草工 2,300 1 爭執,無施工日誌。無割草工照片。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大甲鐵山 無 2,300 94 10/15 粗工 1,500 3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有 4,500 95 10/15 割草工 2,300 2 爭執,無施工日誌。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大甲鐵山 有 4,600 小計 137,900 二、108年度新北市瑞芳區工程(工程二)工項及數量 2 8/16 挖土機17(2小時) 8,500 0.2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73頁 2,125 5 08/17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75頁 8,500 8 08/18 挖土機50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77頁 4,250 11 08/19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79頁 8,500 14 08/20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1頁 8,500 15 08/20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1頁 8,500 19 08/21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4頁 8,500 20 08/21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4頁 8,500 23 08/22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5頁 8,500 24 08/22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5頁 8,500 26 08/23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7頁 8,500 29 08/24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89頁 8,500 33 08/25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1頁 8,500 36 08/26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3頁 8,500 37 08/26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3頁 8,500 40 08/27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5頁 8,500 45 08/28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7頁 8,500 49 08/29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9頁 8,500 50 08/29 挖土機50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299頁 8,500 54-1 09/02 山貓加班1小時 1,100 1 爭執有無施作及單價,且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山貓單價為7,000元,非原告主張之價格。 出工單上有邱浩暘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07頁 1,100 55 09/03 挖土機17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09頁 8,500 56 09/03 挖土機4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09頁 8,500 63 09/10 挖土機4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23頁 8,500 69 09/18 挖土機3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39頁 8,500 74 09/19 挖土機3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1頁 8,500 78 09/20 挖土機3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3頁 8,500 83 09/21 挖土機3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5頁 8,500 88 09/22 挖土機45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7頁 4,250 91 09/23 挖土機35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49頁 4,250 96 09/24 挖土機3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8,500 97 09/24 挖土機45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1頁 4,250 102 09/25 挖土機35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3頁 4,250 108 09/26 挖土機35 8,0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55頁 基隆運 至苑裡 8,000 113 09/29 打石 2,2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1頁 2,200 115 09/30 粗工 1,7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3頁 3,400 115-1 09/30 粗工加班2小時 25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3頁 500 119 10/03 山貓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9頁 8,500 119-1 10/03 山貓加班2小時 1,100 2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69頁 2,200 127 10/07 挖土機4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77頁 8,500 129 10/08 挖土機4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79頁 8,500 138 10/12 挖土機45 8,50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87頁 8,500 141 10/15 挖土機45 8,500 0.5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使用紀錄。 出工單上有李慶煌之簽名 見證物卷㈠第393頁 4,250 小計 291,525 三、南港溪工程(工程三)工項及數量 1 10/16 板模師傅 2,000 1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搬運模板 *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199頁 2,000 2 10/17 板模師傅 2,000 2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出工單有陳弈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01頁 4,000 3 10/18 板模師傅 2,000 2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安全清潔*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03頁 4,000 4 10/19 板模師傅 2,000 2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拆除模板*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05頁 4,000 5 10/21 板模師傅 2,000 2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模板施工組立 *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09頁 4,000 6 10/22 板模師傅 2,000 2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模板施工*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1頁 4,000 7 10/23 板模師傅 2,000 1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模板施工*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3頁 2,000 8 10/24 板模師傅 2,000 1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灌漿 *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5頁 2,000 8-1 10/24 板模師傅加班 280 4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灌漿 *派工單有工地負責人陳奕昕簽名 見證物卷㈢第215頁 1,120 小計 27,120 合計 456,545 附表五:(D)爭議款,但無爭執單價,而有派工紀錄或圖證部 分 一、108年度臺中市水利局工程(工程一)工項及數量 編號 時間 請求工程項目 請求單價 請求數量 被告意見 原告意見 備註 圖證 本院認定之數量 本院認定之金額 116 10/26 粗工 1,500 4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有 4 6,000 117 10/26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無割草工照。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3頁 無 3 6,900 122 10/27 粗工 1,500 4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4頁 有 4 6,000 126 10/28 粗工 1,5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5頁 有 3 4,500 127 10/28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5頁 有 2 4,600 130 10/29 粗工 1,5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3 4,500 135 10/29 板車 2,500 1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0 0 136 10/30 粗工 1,5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7頁 有 3 4,500 137 10/30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7頁 有 2 4,600 139 10/31 粗工 1,5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㈢第98頁 有 3 4,500 小計 46,100 二、108年度新北市瑞芳區工程(工程二)工項及數量 43 08/28 粗工 1,700 2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之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㈠第297頁 2 3,400 44 08/28 打石 2,200 1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之簽名。 施工日誌有派工紀錄 見證物卷㈠第297頁 1 2,200 小計 5,600 三、南港溪工程(工程三)工項及數量 9 10/25 板模師傅 2,000 1 爭執,監造保表當日並無技工出工紀錄 監造報表原告有派工為搬運模板 見證物卷㈢第217頁 0 0 小計 0 合計 51,700 附表六:(E)爭議款,但無爭執單價,而有圖證部分 一、108年度臺中市水利局工程(工程一)工項及數量 編號 時間 請求工程項目 請求單價 請求數量 被告意見 原告意見 備註 圖證 本院認定之數量 本院認定之金額 35-1 09/02 粗工加班1小時 250 1 爭執,施工日誌當日並無出工紀錄。 有照片 見證物卷㈢第40頁 有 1 250 47 09/10 粗工 1,500 1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67頁 無 0 0 99 10/16 粗工 1,500 2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無粗工照。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89頁 無 0 0 100 10/16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無割草工照。 有照片 無 0 0 102 10/17 粗工 1,500 2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無粗工照片。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89頁 無 0 0 103 10/17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無割草工照片。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 無 1 2,300 107 10/18 粗工 1,500 2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 有 2 3,000 111 10/19 粗工 1,5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 有 3 4,500 112 10/19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且無施工日誌。無割草工照。 有照片 見本院卷一第190頁 無 0 0 123 10/27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有照片 有 3 6,900 131 10/29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有照片 見證物卷㈢第96頁 有 3 6,900 140 10/31 割草工 2,300 3 爭執,出工單上無李慶煌簽名。 有照片 見證物卷㈢第98頁 有 3 6,900 合計 3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