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5號原 告 軒鐿綠能工程行即郭裕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8,7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77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