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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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