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進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