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八福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薏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建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