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福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薏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度建簡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