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 抗告人
-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松明
- 相對人
-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法官姚葦嵐」,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