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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謝志偉游璧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告人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相對人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法官姚葦嵐」,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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