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賜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捐助章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章第九條、第二章第十條、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二章第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召開第6 屆第5 次「董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各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6 屆第5 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衡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 章第8 條至第12條、第17條及第3 章第24條等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且主管機關經濟部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經濟部109 年1 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401720 號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 章第4 條、第3 章第19條等規定,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配合縣市改制更正地址、創立基金項目之特定,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條 號│ 修 正 後 條 文 │ 原 條 文 │ ├───┼──────────────┼──────────────┤ │第1 章│本中心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本中心設於桃園市春日路一四三│ │第4 條│一四三四巷九十號 │四巷九十號 │ ├───┼──────────────┼──────────────┤ │第2 章│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8 條│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擬具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 │ │ 運用。 │二、編列年度資金運用計畫及決│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算書表。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運用及處分財產。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重要人事之任免。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董事之任免。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解散之擬議。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捐助章程修改之建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八、其它重大事項之決定及處理│ │ │ 議。 │ 。 │ │ │九、合併之擬議。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 │ 議或決議。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同意權。 │ ├───┼──────────────┼──────────────┤ │第2 章│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 │第9 條│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 │ │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 │ │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中│ │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推選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 │ │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二│ │ │推一人代理之。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下列事項│ │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 │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 意行之。 │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聲請法院│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 │ │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 │ │ 半數同意行之。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 │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議。 │ │ │之: │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 ├───┼──────────────┼──────────────┤ │第2 章│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10條│,但每屆屆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但每屆屆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 │ │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 ├───┼──────────────┼──────────────┤ │第2 章│本中心設執行首長一人,任期為│本中心設執行首長一人,任期為│ │第11條│四年,連聘得連任。秉承董事會│三年,連聘得連任。秉承董事會│ │ │之決策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一│之決策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一│ │ │切事務。執行首長由董事長提名│切事務。執行首長由董事長提名│ │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 ├───┼──────────────┼──────────────┤ │第2 章│本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提經董事│本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稽核│ │第12條│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制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 │ │ │關核准。 │ ├───┼──────────────┼──────────────┤ │第2 章│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第17條│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一、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 │ │ 。 │ 畫。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二、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 │ │ 資料。 │ 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 告。 │ │ │ 章程執行事務。 │三、審核年度決算及運用資金計│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 畫。 │ │ │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四、查核董事會之重要決議事項│ │ │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 │ │ │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 │ │示負責。 │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 │ │ │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 │ │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 │ │ │示負責。 │ ├───┼──────────────┼──────────────┤ │第3 章│本中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參仟萬│本中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參仟萬│ │第19條│元整,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元整,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 │ │陸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陸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 │ │如附件)及燃氣壓力調整器檢測│如附件)及燃氣壓力調整器檢測│ │ │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 │ │仟柒佰貳拾元整及燃氣壓力調整│仟柒佰貳拾元整及燃氣壓力調整│ │ │器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程計│器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程計│ │ │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 │整(如附件)分別由下列人士捐│整(如附件)分別由下列人士捐│ │ │助及捐贈: │助及捐贈: │ │ │一、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一、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 │ │ 會捐助貳仟柒佰萬元整。 │ 會捐助貳仟柒佰萬元整。 │ │ │二、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二、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參拾伍萬元整。 │ 參拾伍萬元整。 │ │ │三、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捐助貳拾萬元整。 │ 捐助貳拾萬元整。 │ │ │四、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四、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貳拾萬元整。 │ 助貳拾萬元整。 │ │ │五、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五、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六、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六、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七、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七、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八、婦友欣業有限公司捐助壹拾│八、婦友欣業有限公司捐助壹拾│ │ │ 伍萬元整。 │ 伍萬元整。 │ │ │九、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九、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 │十、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壹│十、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壹│ │ │ 拾伍萬元整。 │ 拾伍萬元整。 │ │ │十一、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捐│十一、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 │十二、巧新企業有限公司捐助壹│十二、巧新企業有限公司捐助壹│ │ │ 拾萬元整。 │ 拾萬元整。 │ │ │十三、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捐助壹拾萬元整。 │ 捐助壹拾萬元整。 │ │ │十四、代佑實業有限公司捐助陸│十四、代佑實業有限公司捐助陸│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十五、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捐助│十五、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捐助│ │ │ 陸萬元整。 │ 陸萬元整。 │ │ │十六、順元鐵工廠捐助伍萬元整│十六、順元鐵工廠捐助伍萬元整│ │ │ 。 │ 。 │ │ │十七、億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十七、億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伍萬元整。 │ 助伍萬元整。 │ │ │十八、伸茂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十八、伸茂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十九、內喬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十九、內喬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十、三優瓦斯器具有限公司捐│二十、三優瓦斯器具有限公司捐│ │ │ 助伍萬元整。 │ 助伍萬元整。 │ │ │二一、順金有限公司捐助伍萬元│二一、順金有限公司捐助伍萬元│ │ │ 整。 │ 整。 │ │ │二二、明辰瓦斯器具企業有限公│二二、明辰瓦斯器具企業有限公│ │ │ 司捐助伍萬元整。 │ 司捐助伍萬元整。 │ │ │二三、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二三、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 │ │ 伍萬元整。 │ 伍萬元整。 │ │ │二四、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二四、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五、來永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二五、來永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六、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二六、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 │ │ 限公司捐助伍萬元整。 │ 限公司捐助伍萬元整。 │ │ │二七、興雄工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七、興雄工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八、立朗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八、立朗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九、福龍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九、福龍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十、良裕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參│三十、良裕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一、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三一、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參萬元整。 │ 助參萬元整。 │ │ │三二、理想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三二、理想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三、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三三、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 │ │ 司捐助參萬元整。 │ 司捐助參萬元整。 │ │ │三四、藍星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三四、藍星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五、三菱瓦斯器具工廠捐助參│三五、三菱瓦斯器具工廠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六、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六、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助檢驗儀器一批新│ 公會捐助檢驗儀器一批新│ │ │ 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伍│ 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伍│ │ │ 佰柒拾貳元整(如附件)│ 佰柒拾貳元整(如附件)│ │ │ 。 │ 。 │ │ │三七、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七、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 │ 檢測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 檢測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 │ │ 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 │ 整(如附件)。 │ 整(如附件)。 │ │ │三八、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八、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 │ 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 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 │ │ 程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 程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 │ │ 零捌拾玖元整(如附件)│ 零捌拾玖元整(如附件)│ │ │ 。 │ 。 │ │ │前項財產中新臺幣參仟萬元整及│前項財產中新臺幣參仟萬元整列│ │ │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陸拾壹│為創立基金。 │ │ │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列為創立│ │ │ │基金。 │ │ ├───┼──────────────┼──────────────┤ │第3 章│中心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成果及資金│ │第24條│作報告、財務報表依下列程序辦│運用與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 │ │理報部備查事宜: │理: │ │ │一、中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一、年度開始前應依主管機關規│ │ │ 個月,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 定內容、格式及期限,編制│ │ │ 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 │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並報│ │ │二、中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 │ │ 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 │ 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 應編具年度業務報告書、決│ │ │ 後,經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算書、財務報表、財產目錄│ │ │ 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 ,提請董事會及監察人審核│ │ │ 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 通過後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 機關備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