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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6號

修改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號

聲請人
陳賜宗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捐助章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章第九條、第二章第十條、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二章第十七條及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召開第6屆第5 次「董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各項規定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6 屆第5 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衡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章第8 條至第12條、第17條及第3 章第24條等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且主管機關經濟部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經濟部109 年1 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401720 號函在卷可稽,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 章第4 條、第3 章第19條等規定,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配合縣市改制更正地址、創立基金項目之特定,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條  號│ 修    正    後    條    文 │ 原          條          文 │
├───┼──────────────┼──────────────┤
│第1 章│本中心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本中心設於桃園市春日路一四三│
│第4 條│一四三四巷九十號            │四巷九十號                  │
├───┼──────────────┼──────────────┤
│第2 章│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第8 條│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擬具業務計畫及業務報告。│
│      │    運用。                  │二、編列年度資金運用計畫及決│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算書表。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運用及處分財產。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重要人事之任免。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董事之任免。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解散之擬議。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捐助章程修改之建議。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八、其它重大事項之決定及處理│
│      │    議。                    │    。                      │
│      │九、合併之擬議。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      │    議或決議。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同意權。    │
├───┼──────────────┼──────────────┤
│第2 章│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
│第9 條│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
│      │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
│      │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中│
│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推選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
│      │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二│
│      │推一人代理之。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下列事項│
│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      │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    意行之。                │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聲請法院│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
│      │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一、捐助章程修訂之建議。    │
│      │    半數同意行之。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
│      │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議。                    │
│      │之:                        │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二、基金之動用。            │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                      │                            │
├───┼──────────────┼──────────────┤
│第2 章│董事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10條│,但每屆屆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但每屆屆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
│      │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      │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
├───┼──────────────┼──────────────┤
│第2 章│本中心設執行首長一人,任期為│本中心設執行首長一人,任期為│
│第11條│四年,連聘得連任。秉承董事會│三年,連聘得連任。秉承董事會│
│      │之決策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一│之決策受董事長之監督,綜理一│
│      │切事務。執行首長由董事長提名│切事務。執行首長由董事長提名│
│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
├───┼──────────────┼──────────────┤
│第2 章│本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提經董事│本中心應建立人事、會計及稽核│
│第12條│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制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
│      │                            │關核准。                    │
├───┼──────────────┼──────────────┤
│第2 章│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第17條│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一、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
│      │    。                      │    畫。                    │
│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二、查核業務、財務狀況及帳簿│
│      │    資料。                  │    文件,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
│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    告。                    │
│      │    章程執行事務。          │三、審核年度決算及運用資金計│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    畫。                    │
│      │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四、查核董事會之重要決議事項│
│      │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                      │
│      │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經全體│
│      │示負責。                    │監察人同意得由常務監察人代表│
│      │                            │財團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      │                            │之。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
│      │                            │示負責。                    │
├───┼──────────────┼──────────────┤
│第3 章│本中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參仟萬│本中心之創立基金新臺幣參仟萬│
│第19條│元整,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元整,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
│      │陸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陸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
│      │如附件)及燃氣壓力調整器檢測│如附件)及燃氣壓力調整器檢測│
│      │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陸│
│      │仟柒佰貳拾元整及燃氣壓力調整│仟柒佰貳拾元整及燃氣壓力調整│
│      │器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程計│器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程計│
│      │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玖元│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      │整(如附件)分別由下列人士捐│整(如附件)分別由下列人士捐│
│      │助及捐贈:                  │助及捐贈:                  │
│      │一、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一、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公│
│      │    會捐助貳仟柒佰萬元整。  │    會捐助貳仟柒佰萬元整。  │
│      │二、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二、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參拾伍萬元整。          │    參拾伍萬元整。          │
│      │三、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捐助貳拾萬元整。        │    捐助貳拾萬元整。        │
│      │四、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四、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貳拾萬元整。          │    助貳拾萬元整。          │
│      │五、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五、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六、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六、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七、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七、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      │    壹拾柒萬元整。          │    壹拾柒萬元整。          │
│      │八、婦友欣業有限公司捐助壹拾│八、婦友欣業有限公司捐助壹拾│
│      │    伍萬元整。              │    伍萬元整。              │
│      │九、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九、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      │十、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壹│十、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壹│
│      │    拾伍萬元整。            │    拾伍萬元整。            │
│      │十一、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捐│十一、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助壹拾伍萬元整。      │
│      │十二、巧新企業有限公司捐助壹│十二、巧新企業有限公司捐助壹│
│      │      拾萬元整。            │      拾萬元整。            │
│      │十三、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十三、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捐助壹拾萬元整。      │      捐助壹拾萬元整。      │
│      │十四、代佑實業有限公司捐助陸│十四、代佑實業有限公司捐助陸│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十五、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捐助│十五、和家行興業有限公司捐助│
│      │      陸萬元整。            │      陸萬元整。            │
│      │十六、順元鐵工廠捐助伍萬元整│十六、順元鐵工廠捐助伍萬元整│
│      │      。                    │      。                    │
│      │十七、億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十七、億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伍萬元整。          │      助伍萬元整。          │
│      │十八、伸茂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十八、伸茂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十九、內喬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十九、內喬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十、三優瓦斯器具有限公司捐│二十、三優瓦斯器具有限公司捐│
│      │      助伍萬元整。          │      助伍萬元整。          │
│      │二一、順金有限公司捐助伍萬元│二一、順金有限公司捐助伍萬元│
│      │      整。                  │      整。                  │
│      │二二、明辰瓦斯器具企業有限公│二二、明辰瓦斯器具企業有限公│
│      │      司捐助伍萬元整。      │      司捐助伍萬元整。      │
│      │二三、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二三、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
│      │      伍萬元整。            │      伍萬元整。            │
│      │二四、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二四、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五、來永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二五、來永實業有限公司捐助伍│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六、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二六、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
│      │      限公司捐助伍萬元整。  │      限公司捐助伍萬元整。  │
│      │二七、興雄工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七、興雄工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八、立朗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八、立朗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二九、福龍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二九、福龍實業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十、良裕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參│三十、良裕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一、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三一、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
│      │      助參萬元整。          │      助參萬元整。          │
│      │三二、理想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三二、理想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三、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三三、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
│      │      司捐助參萬元整。      │      司捐助參萬元整。      │
│      │三四、藍星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三四、藍星廚具有限公司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五、三菱瓦斯器具工廠捐助參│三五、三菱瓦斯器具工廠捐助參│
│      │      萬元整。              │      萬元整。              │
│      │三六、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六、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助檢驗儀器一批新│      公會捐助檢驗儀器一批新│
│      │      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伍│      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伍│
│      │      佰柒拾貳元整(如附件)│      佰柒拾貳元整(如附件)│
│      │      。                    │      。                    │
│      │三七、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七、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      │      檢測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      檢測設備一批新臺幣肆佰│
│      │      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貳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      │      整(如附件)。        │      整(如附件)。        │
│      │三八、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三八、台灣區瓦斯器材工業同業│
│      │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公會捐贈燃氣壓力調整器│
│      │      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      檢測設備用隔間及配電工│
│      │      程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      程計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
│      │      零捌拾玖元整(如附件)│      零捌拾玖元整(如附件)│
│      │      。                    │      。                    │
│      │前項財產中新臺幣參仟萬元整及│前項財產中新臺幣參仟萬元整列│
│      │檢驗儀器一批新臺幣伍佰陸拾壹│為創立基金。                │
│      │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列為創立│                            │
│      │基金。                      │                            │
├───┼──────────────┼──────────────┤
│第3 章│中心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成果及資金│
│第24條│作報告、財務報表依下列程序辦│運用與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
│      │理報部備查事宜:            │理:                        │
│      │一、中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一、年度開始前應依主管機關規│
│      │    個月,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    定內容、格式及期限,編制│
│      │    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
│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並報│
│      │二、中心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
│      │    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      │    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    應編具年度業務報告書、決│
│      │    後,經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算書、財務報表、財產目錄│
│      │    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    ,提請董事會及監察人審核│
│      │    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    通過後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    機關備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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