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紫瑀(原名吳子瑀、黃子瑀、吳謹媱、黃謹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說明之前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是否有毀
諾之情形,毀諾原因為何?如有證據資料請併提供審酌。
二、聲請人係於108年11月2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說明聲請前2
年(即106年11月至108年10月止)每月薪資收入情形為何(
請勿以年份列計)?
三、聲請人目前工作、薪資收入為何?(是否仍任職於致能機電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自106年11月迄今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老人年
金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母親)於106年度至107年度之財
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六、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母,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
,為何人?又聲請人所列母親之每月扶養費2,000元,是否
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如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法
分擔,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請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