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紫瑀(原名吳子瑀、黃子瑀、吳謹媱、黃謹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請說明之前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是否有毀諾之情形,毀諾原因為何?如有證據資料請併提供審酌。 二、聲請人係於108年11月2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說明聲請前2年(即106年11月至108年10月止)每月薪資收入情形為何(請勿以年份列計)? 三、聲請人目前工作、薪資收入為何?(是否仍任職於致能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自106年11月迄今有無 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殘障津貼、老人年金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母親)於106年度至107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六、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母,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為何人?又聲請人所列母親之每月扶養費2,000元,是否 已扣除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如其他扶養義務人無法分擔,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請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