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古重垣
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
    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
    (請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
    (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陳報工
    作證明、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受扶養人之費用」,
    分別列計後重新。
  ⒈請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6年9月起至108年8月止)」
    、「聲請更生後」之「每月必要支出」計算之項目、其數額
    、計算方式,並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確認聲請人之父、母親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請於扣除
    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扶養費之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
    補助證明)?又聲請人領取失業補助之期間及數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