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古重垣
- 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
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
(請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
(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陳報工
作證明、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受扶養人之費用」,
分別列計後重新。
⒈請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6年9月起至108年8月止)」
、「聲請更生後」之「每月必要支出」計算之項目、其數額
、計算方式,並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確認聲請人之父、母親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請於扣除
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扶養費之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
補助證明)?又聲請人領取失業補助之期間及數額各為何?
五、請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