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重垣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綠電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陳報工作證明、每月薪資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受扶養人之費用」,分別列計後重新。 ⒈請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6年9月起至108年8月止)」、「聲請更生後」之「每月必要支出」計算之項目、其數額、計算方式,並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確認聲請人之父、母親有幾人可共負扶養義務?請於扣除其他共同扶養人之分擔額後,再重新提出扶養費之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又聲請人領取失業補助之期間及數額各為何?五、請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