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呂金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及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任職光展廣告企業社,每月薪資為2 萬元,名下財產有汽車2 部,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510 萬9,160 元,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雖於民國109 年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意見不一致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母親之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陳報,其本金及利息各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227萬9,433 元,已逾1,200 萬元(見本院卷第212 至306 頁),本件聲請即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規定不符。
(二)聲請人雖主張:債權人所陳報逾5 年之利息已罹於消滅時效,應不計入云云,然查:
1.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29 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2.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之債權,均已取得確定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並在5 年消滅時效期間內,依次聲請強制執行,即已中斷時效等情,有各該判決、支付命令及債權憑證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4 至222 、236 至238 、242 至245 、292 至294 、302 至305 頁),這些債權人的利息債權消滅時效還沒完成,也就應該全部計入,計算結果如附表所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其本金及利息債務合計已逾1,200 萬元,本件聲請顯不符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定要件,且其欠缺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如主文。
編號:┌─┬────────┬───────┬──────┬──────┬────────┐│編│債權人 │債務金額 │本金 │利息 │備註 ││號│ │ │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23 萬3,602 元│65萬6,205 元│57萬7,397元 │ ││ │有限公司 ├───────┼──────┼──────┼────────┤│ │ │32萬9,979元 │9萬9,828元 │23萬151 元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萬8146元 │8萬7,493元 │9 萬653 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63萬8,841元 │17萬9,639元 │45萬9,202元 │ ││ │有限公司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 萬922 元 │4萬1,606元 │2萬9,316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年利率15.88%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萬7,067元 │16萬7,878元 │11萬9,198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公司 │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年利率20%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7萬9,105元 │10萬4,889元 │7萬4,216元 │依遲延之前約定利││ │有限公司 │ │ │ │率即年利率18.25%││ │ │ │ │ │計算利息,遲延後││ │ │ │ │ │加計之利率不計入│├─┼────────┼───────┼──────┼──────┼────────┤│7 │匯豐(臺灣)商業│57萬5,623元 │33萬6,637元 │23萬8,986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 年,約定利率均││ │ │64萬1,119元 │37萬4,940元 │26萬6,025元 │為年利率19.93% │├─┼────────┼───────┼──────┼──────┼────────┤│8 │花旗(臺灣)商業│28萬7,423 元 │16萬8715 元 │11萬8,708 元│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年利率15% │├─┼────────┼───────┼──────┼──────┼────────┤│9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615萬1,225元 │168萬4,041元│446萬7,184元│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1萬4,604元 │21萬元 │50萬4,60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1萬4,604元 │21萬元 │50萬4,604元 │ ││ │ ├───────┼──────┼──────┤ ││ │ │32萬5,709元 │9萬9,088元 │22萬6,621元 │ │└─┴────────┴───────┴──────┴──────┴────────┘附註:利息計算至提出聲請前5 年部分,於105 年4月17日至104年8 月31日依約定利率計算,於104 年9 月1 日至109 年4 月16日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