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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孫健智

  • 被告
    呂金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金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及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現任職光展廣告企業社,每月薪資為2 萬元,名下財產有汽車2 部,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510 萬9,160 元,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雖於民國109 年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協商,因與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意見不一致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母親之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陳報,其本金及利息各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227 萬9,433 元,已逾1,200 萬元(見本院卷第212 至306 頁),本件聲請即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規定不符。 (二)聲請人雖主張:債權人所陳報逾5 年之利息已罹於消滅時效,應不計入云云,然查: 1.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29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2.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之債權,均已取得確定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並在5 年消滅時效期間內,依次聲請強制執行,即已中斷時效等情,有各該判決、支付命令及債權憑證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4 至222 、236 至238 、242 至245 、292 至294 、 302 至305 頁),這些債權人的利息債權消滅時效還沒完成,也就應該全部計入,計算結果如附表所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其本金及利息債務合計已逾1,200 萬元,本件聲請顯不符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 項定要件,且其欠缺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裁定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編號: ┌─┬────────┬───────┬──────┬──────┬────────┐ │編│債權人 │債務金額 │本金 │利息 │備註 │ │號│ │ │ │ │ │ ├─┼────────┼───────┼──────┼──────┼────────┤ │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23 萬3,602 元│65萬6,205 元│57萬7,397元 │ │ │ │有限公司 ├───────┼──────┼──────┼────────┤ │ │ │32萬9,979元 │9萬9,828元 │23萬151 元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7萬8146元 │8萬7,493元 │9 萬653 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63萬8,841元 │17萬9,639元 │45萬9,202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 萬922 元 │4萬1,606元 │2萬9,316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 │年利率15.88%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萬7,067元 │16萬7,878元 │11萬9,198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 │公司 │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 │年利率20% │ ├─┼────────┼───────┼──────┼──────┼────────┤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7萬9,105元 │10萬4,889元 │7萬4,216元 │依遲延之前約定利│ │ │有限公司 │ │ │ │率即年利率18.25%│ │ │ │ │ │ │計算利息,遲延後│ │ │ │ │ │ │加計之利率不計入│ ├─┼────────┼───────┼──────┼──────┼────────┤ │7 │匯豐(臺灣)商業│57萬5,623元 │33萬6,637元 │23萬8,986元 │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 年,約定利率均│ │ │ │64萬1,119元 │37萬4,940元 │26萬6,025元 │為年利率19.93% │ ├─┼────────┼───────┼──────┼──────┼────────┤ │8 │花旗(臺灣)商業│28萬7,423 元 │16萬8715 元 │11萬8,708 元│計算至提出聲請前│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年,約定利率為│ │ │ │ │ │ │年利率15% │ ├─┼────────┼───────┼──────┼──────┼────────┤ │9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615萬1,225元 │168萬4,041元│446萬7,184元│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71萬4,604元 │21萬元 │50萬4,604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1萬4,604元 │21萬元 │50萬4,604元 │ │ │ │ ├───────┼──────┼──────┤ │ │ │ │32萬5,709元 │9萬9,088元 │22萬6,621元 │ │ └─┴────────┴───────┴──────┴──────┴────────┘ 附註:利息計算至提出聲請前5 年部分,於105 年4月17日至104年8 月31日依約定利率計算,於104 年9 月1 日至109 年4 月16日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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