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宏寓即林永鑫即林崧誠即李崧誠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每月收入及支出與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3日提出之還款計畫書所載之收入及支出不符,究以何者為真? 二、另依聲請人請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支出顯高於收入,顯無更生之可能性,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三、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 四、請提出「泉水豐富飲料店」之營業人銷售額資料,倘無法提出,則請提出每月平均營業額切結書。 五、請提出脊椎受傷之診斷證明書(需載有醫囑定期治療等相關內容),及每年花費3,500 元醫療費單據(至少一期)。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提出確實有繳納水、電、瓦斯費之單據(至少一期)。 九、請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租屋、育兒等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請依每位家庭成員各自領得數額分別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