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鍾嘉芳(原名鍾春梅、鍾玉梅)
- 代理人
- 林俊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底至109 年4 月間,經營販售「感謝
愛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品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
報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要陳報扶養母親之扶養費,若欲陳報此項
支出,則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
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