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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鍾嘉芳(原名鍾春梅、鍾玉梅)
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底至109 年4 月間,經營販售「感謝
    愛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品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
    報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要陳報扶養母親之扶養費,若欲陳報此項
    支出,則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
    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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