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嘉芳(原名鍾春梅、鍾玉梅)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6 年底至109 年4 月間,經營販售「感謝愛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品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要陳報扶養母親之扶養費,若欲陳報此項支出,則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