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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宣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 、108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105 年7 月至109 年2 月間擔任負責人之「
    分子國際有限公司」及於104 年4 月至105 年1 月間擔任負
    責人之「分子虎企業社」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
    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購入價
    格。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9 年3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
    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
    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4 月至108 年2 月、109 年3 月間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自107 年4 月至109 年3 月間之各項必
    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1,907 元之必要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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