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105 年7 月至109 年2 月間擔任負責人之「分子國際有限公司」及於104 年4 月至105 年1 月間擔任負責人之「分子虎企業社」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購入價格。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109 年3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4 月至108 年2 月、109 年3 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自107 年4 月至109 年3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1,907 元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