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趙玉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宏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三、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四、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