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安思維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 年5 月起迄今任職於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陳明於109 年1 月間前置協商成立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429號協商認可事件)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翁佳奇、發生原因:授信」、「債權人:吳佑安、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潘鼎翰、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王士豪、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林仁豪、發生原因:消費借貸」、「債權人:翁逸銘、發生原因:消費借貸」,是否為民間債權人?如是,請提出與該等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或執行名義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