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雲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志成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之107 年度及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自任職於元崧企業社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入帳明細、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每月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陳明與聲請人一家五口同住之兄長(聲請人配偶之兄長)有無分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六、釋明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每月需支出保險費2,652 元、手機費1,139 元之必要性為何;及繳納商業保險費用(南山人壽)對維持基本生活是否有必要性,並陳明如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