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美仁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是否擔任「幸福廚房」之負責人?請說明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如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2.陳報聲請人所持有永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餘額、價值等相關資料。 3.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6.請提出聲請人名下2輛機車之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