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國豪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工作台、空壓機、拆胎機現有價值,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至108 年1 月間所經營「展鋒車業」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11月至108 年3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五、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證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106年11月至108 年10月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1,100 元之必要。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3 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