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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國豪
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工作台、空壓機、拆胎機現有價值,如有
    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至108 年1 月間所經營「展
    鋒車業」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
    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11月至108 年3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
    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五、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
    、統一發票等,足供證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106
    年11月至108 年10月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1,100 元之必要。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3 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
    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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