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煌文
- 代理人
-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107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2.聲請人是否曾任「玄德工程行」之負責人?請提出其營業額及
負責人為何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
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
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與勞健保負擔情形,如無薪
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5.提出聲請人子女吳幸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10
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說明聲請人與其子女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
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相關資料及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