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煌文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107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2.聲請人是否曾任「玄德工程行」之負責人?請提出其營業額及負責人為何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與勞健保負擔情形,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5.提出聲請人子女吳幸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說明聲請人與其子女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相關資料及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