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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煌文
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中文信用報告、

 107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2.聲請人是否曾任「玄德工程行」之負責人?請提出其營業額及

 負責人為何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

 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

 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與勞健保負擔情形,如無薪

 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5.提出聲請人子女吳幸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10

 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說明聲請人與其子女現有無領取任何形式之社會救助補助金、

 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所有

 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項目、金額、相關資料及證明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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