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淇實業有限公司、林俊豪、汪家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不符)。
二、請提出汪家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