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8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淇實業有限公司、林俊豪、汪家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相對人姓名(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發票人不符)。 二、請提出汪家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