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張金柱
- 原告余慧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28號聲 請 人 余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詹馥綺(原名:詹沛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填載如附表,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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