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479號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雲晉瑋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拾柒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彥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