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537號聲 請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非訟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智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