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6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奇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奇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瑞祺、史福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奇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朱瑞祺、史福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