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7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796號

聲請人
苑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昇、郭義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苑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林明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