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振嘉、陳炫谷、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黃華金、曾國全
- 上訴人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金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李泓律師 被上訴人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與桃園市平鎮區公所簽訂「桃園市平鎮區第一公有零 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下稱系爭委託契約),由上訴人承包管理第一市場,嗣兩造就位於第一市場內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號3樓、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簽定租約 。後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於107年5月18日對上訴人主張終止系爭委託契約,並於同日發函被上訴人遷出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即未繳納108年5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租金共計新臺幣120 萬9,000元予上訴人等情,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7年5月18 日函文、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系爭委託契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又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業於108年5月3日訴請上訴 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因事涉本件上訴人是否有權出租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而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並於109年9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訴訟業於111年9月21日判決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原裁定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鄧文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