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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呈政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碁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6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且前揭規定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 及第463 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具狀對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68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明確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4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9 年3 月25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惟上訴人仍今仍未依期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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