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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魏于傑紀榮泰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靈立
被上訴人
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
被上訴人
受 告 知
被上訴人
訴 訟 人 安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范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志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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