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奇思數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靈立
- 被上訴人
- 范志欽(即凱翔視聽音響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受 告 知
- 被上訴人
- 訴 訟 人 安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范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志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