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長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1 項職權告知伊於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1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本案)之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瞭案件進行狀況,爰依同法第242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242 條第1 項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項、第6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關於民事訴訟法上對於第三人告知訴訟,有由當事人告知及法院依職權告知之別,且係於法院依職權告知時,第三人始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2 項聲請閱覽卷宗之權。 三、查本案訴訟進行中,被告百成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以答辯狀陳明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對聲請人為訴訟告知,本院則依同法第66條規定,將該書狀送達聲請人等情,有答辯狀、本院函及送達證書為憑(見本案卷一第56-60 、107-108 頁),可知,聲請人受訴訟告知係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所為,非本院依職權告知。嗣聲請人於108 年7 月8 日以民事陳述意見狀表達無對其告知訴訟之必要(見本院卷一第161-164 頁),是本院未再於任何準備程序期日通知聲請人到庭,後本院受命法官於109 年4 月30日批示同年6 月24日行準備程序,並僅係批示通知兩造,有該批示內容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66 頁),縱誤對聲請人寄發該次庭期通知書,亦不生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所定職權告知訴訟之效果,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242 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聲請人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向本院聲請閱覽本案卷宗,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