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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相對人
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即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記載,應更正為「株式會社ジエ一ッ一開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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