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張偏
相對人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而債務人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係擔保債權人因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是必待債權人無損害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債務事件,相對人前依本院91年度全宇字第7369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聲請鈞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3626號對聲請人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為免為或撤銷前開假扣押,業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776 號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59,284 元後,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撤銷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及撤回囑託之執行。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相對人已於民國98年3 月27日登記解散。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經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書、本院91年度全宇字第7369號裁定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既係為免為或撤銷前述假扣押,始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776 號提供擔保,自屬擔保相對人即債權人因免為假扣押或撤銷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而聲請人又未證明相對人已無損害發生,或其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或其就相對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是本件尚難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已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上開擔保之證明,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