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相 對 人 杰瑞興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返還支票訴訟,經本院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247 號受理,該案並於同年9 月7 日裁定移轉管轄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