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9號聲 請 人 魏明德 相 對 人 三元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八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第104 條之規定,須符合:( 一)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二)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 三)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即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113 號裁定,為相對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下稱系爭提存物),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83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屆期並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本院107 全字第113 號裁定、107 年度存字第830 號提存書及109 年全聲字第14號撤銷假扣押事件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至16頁);又聲請人對相對人的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273 號),聲請人已於109 年5 月5 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該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業因債權人聲請撤回終結在案等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且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 年8 月25日桃院祥民唐109 年度司聲字第393 號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該函於同年9 月1 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經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393 號卷宗核實,並有本院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