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相 對 人 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宇伸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UC7418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UC00000000號」。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418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