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8號聲 請 人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榮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81號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擔保新台幣(下同)47萬5000元而為假扣押執行(鈞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28號),並以鈞院108 年度存字第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聲請人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後,經台北地院以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函定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至今並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系爭提存物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因免為假執行所提供之擔保,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三、前揭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債權憑證及台北地院北院忠民宣109 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前述提存、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及行使權利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則訴訟既已終結,復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北地院109 年11月25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6914號函附卷可考,足認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育秀